法制網北京8月2日訊 記者蔡巖紅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近日下發(fā)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工作意見,將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框架,規(guī)范執(zhí)法檢查行為,創(chuàng)新執(zhí)法檢查方式,嚴厲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意見明確,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對象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企業(yè),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包括對企業(yè)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活動和查處企業(yè)應急管理非法違法行為。執(zhí)法檢查主要采取重點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交互檢查等方式。
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年度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工作計劃。將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內容編入安全生產年度監(jiān)督檢查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編制應急管理現(xiàn)場檢查方案,落實分級分類執(zhí)法檢查的要求,按照轄區(qū)內企業(yè)的數量、分布、危險源狀況等,明確執(zhí)法檢查覆蓋區(qū)域,靈活運用執(zhí)法檢查方式,適當加大對重點監(jiān)管企業(yè)的執(zhí)法檢查頻次,消除對企業(yè)應急管理工作的監(jiān)管盲區(qū)和死角。對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當場告知被檢查單位,并明確整改要求和復查期限。
意見要求,要規(guī)范應急管理執(zhí)法行政處罰過程。證據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未經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當事人的執(zhí)法措施。要嚴格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嚴禁以罰代管、以罰代整改,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結果有疑義的,應當予以解釋說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等事項。
意見強調,要選配與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充實基層執(zhí)法檢查力量,嚴禁無安全生產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從事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工作。加強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能力培訓,建立執(zhí)法檢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執(zhí)法檢查隊伍的專業(yè)技能和履職能力。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zhí)法檢查清單
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主體 |
處罰依據 |
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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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 |
適用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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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組織體系 |
1.是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
《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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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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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否明確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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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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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應急救援隊伍 |
1.是否按規(guī)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
《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六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yè)化水平。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煤礦安全規(guī)程》(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7號) 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yè)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yè),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xié)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 《礦山救護規(guī)程》(AQ/1008) 4.4礦山企業(yè)(包括生產和建設礦山的企業(yè))均應設立礦山救護隊,地方政府或礦山企業(yè),應根據本區(qū)域礦山災害、礦山生產規(guī)模、企業(yè)分布等情況,合理劃分救護服務區(qū)域,組建礦山救護大隊或礦山救護中隊。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不具備單獨設立款山救護隊條件的礦山企業(yè)應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服務救護協(xié)議,簽訂救護協(xié)議的救護隊服務半徑不得超過100km;礦井比較集中的礦區(qū)經各省(區(qū))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規(guī)劃、批準,可以聯(lián)合建立礦山救護大(中)隊。礦山救護隊駐地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年生產規(guī)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礦井和距離救護隊服務半徑超過100km的礦井必須設置獨立的礦山救護隊。 7.3 救護隊應根據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不斷更新裝備,并及時對其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以確保礦山救護設備和器材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各級礦山救護隊、兼職礦山救護隊及救護隊指戰(zhàn)員的基本裝備配備標準,見表4、表5、表6、表7和表8。 7.5救護隊應有下列設施:電話接警值班室、夜間值班休息室、辦公室、學習室、會議室、娛樂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化驗室、戰(zhàn)備器材庫、汽車庫、演習訓練設施、體能訓練設施、運動場地、單身宿舍、浴室、食堂、倉庫等。 《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考核規(guī)范》(AQ/1009) 4.4礦山救護大隊、中隊質量標準化考核分為四個等級:a)特級: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級:總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級:總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級:總分75分以上(含75分)。質量標準化考核75分以下,必須限期整改。 |
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第77號修改) 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本仍M織或者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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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生產規(guī)模較小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是否與鄰近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xi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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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礦山救護隊)隊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達到質量標準化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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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針對礦山救護隊)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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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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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物資裝備 |
1.是否按規(guī)定配備了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
未按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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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器材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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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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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急器材臺賬是否與實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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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急物資儲備臺賬是否與實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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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點崗位各種應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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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種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能夠正常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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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應急救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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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針對礦山救護隊)是否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 |
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主體 |
處罰依據 |
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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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 |
適用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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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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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的職責,各分管負責人是否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職責。 |
《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8號)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職責。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guī)、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guī)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fā)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guī)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xiàn)場處置方案。 現(xiàn)場處置方案應當規(guī)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xiàn)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guī)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lián)絡人員和聯(lián)系方式,便于從業(yè)人員攜帶。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fā)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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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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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一次 發(fā)現(xiàn)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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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編制應急預案和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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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案編制前是否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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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預案發(fā)布前是否進行論證或評審。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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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急預案是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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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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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應急預案是否及時修訂并備案。 |
有1-7項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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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8號)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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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中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是否與本企業(yè)應急能力相適應,應急保障措施是否滿足本企業(yè)應急工作要求,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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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業(yè)應急預案體系之間,以及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是否相互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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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是否涵蓋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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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產經營單位現(xiàn)場處置方案是否涵蓋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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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應急預案是否由本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發(fā)放至本企業(yè)相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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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主體 |
處罰依據 |
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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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 |
適用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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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應急演練 |
1.是否制定了應急演練計劃。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8號)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q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xiàn)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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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一次 發(fā)現(xiàn)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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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練一次。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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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xiàn)場處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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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對應急演練進行書面評估總結。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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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演練評估報告中是否有對應急預案的改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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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培訓 |
1.主要負責人是否經過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五條 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修改)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yè)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和其他從業(yè)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yè)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8號)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礦山救護規(guī)程》(AQ/1008) 8.1.1 企業(yè)有關負責人和救援管理人員應經過救護知識的專業(yè)培訓。礦山救護隊及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zhàn)員,必須經過救護理論及技術、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
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
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一次 發(fā)現(xiàn)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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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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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對從業(yè)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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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將應急處置與逃生自救互救知識納入企業(y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和培訓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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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并記錄。 |
未按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的。 |
生產經營單位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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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線職工是否掌握本崗位現(xiàn)場處置方案和應急處置卡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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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對從業(yè)人員的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定期組織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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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建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包含從業(yè)人員應急知識培訓與考核等內容。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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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針對礦山企業(yè))是否按期對有關負責人、救援管理人員、礦山救護隊及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zhàn)員進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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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主體 |
處罰依據 |
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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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 |
適用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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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急處置 |
1.是否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二條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xiàn)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九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88號)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第一次發(fā)現(xiàn)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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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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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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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風險區(qū)域逃生通道是否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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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事故檔案和管理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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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 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第一次發(fā)現(xiàn)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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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閱檔案或臺賬)事故發(fā)生后,是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 |
逾期未改正的 |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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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閱檔案或臺賬)在險情或事故發(fā)生后是否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 |
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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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閱檔案或臺賬)事故救援過程中,是否發(fā)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傷亡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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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詢問從業(yè)人員)是否落實從業(yè)人員在發(fā)現(xiàn)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yè),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的權利。 |